11月將施行哪些新的環保政策和行業標準呢?整理如下。
環保政策
01 《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
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10月26日印發,自2021年11月1日起對《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中所列物質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
名錄中共包含68種物質,從事這些物質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按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準后,向商務部或受商務部委托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憑進出口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02《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
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9月27日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適用于天津市內促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相關活動。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未清繳或者未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未清繳或者未足額清繳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時限前一個月市場交易平均成交價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03 《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2021年9月2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指出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統一規劃自治區土壤環境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市級以上相關部門應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對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04 《甘肅省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1年9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生活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制定本條例,管理甘肅省內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場所的建設,不得在水源地保護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選址,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05 《洛陽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推廣實施辦法》
由洛陽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用于洛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各城市區政府應在本轄區予以支持,制定政策、宣傳推廣、鼓勵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提高再生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共同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和再生產品行業健康發展。在開展綠色建筑設計評獎及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認證過程中,將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作為評選和評價的重要因素。
06 《天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推進美麗田園、美麗村莊、美麗庭院建設,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開展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工作,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加強森林、濕地、河湖、海洋等保護修復,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統籌城鄉環境治理,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
07 《汕尾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1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記錄、宣傳、制定標準、監督及交接的責任,生活垃圾產生者應按照時間、地點、方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08《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7月29日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承擔主體責任,實施清潔生產,防止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依法向社會公開其水環境信息。
行業標準
09 《工業電熱設備節能監測方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工業電熱設備節能監測方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
標準規定了工業電熱設備能源利用狀況的監測內容、監測方法及合格指標。適用于額定功率大于或等于8kW,額定工作溫度小于或等于1500℃的工業用電烘烤爐(箱)、電干燥爐(窯、室、箱)及微波類型的電熱設備的節能監測。不適用于金屬冶煉、鑄造、熱處理等行業和機械成型加工系統。
環保工作
自11月1日起,生態環境部還將開展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誠信檔案專項整治工作。
該專項整治工作將分3個階段推進,即自查自糾(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全面排查(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清理整頓(2022年2月16日至3月31日)。
對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建立誠信檔案的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進行排查,嚴厲查處誠信檔案造假和環評工程師“掛靠”等違規行為,全面清理不具備技術能力的“空殼”環評單位,著力解決誠信檔案中存在的信息不真實等突出問題,完善誠信體系建設,筑牢責任溯源和追究機制的基礎,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確保環評制度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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