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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處理設備

30年總氮廢水處理專家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2018-12-24
來源: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doc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 年)


 

 

 

 

 

 

 

第一章 水環境狀況 1

 

第一條 社會經濟狀況 1

 

第二條 水環境質量狀況 1

 

第三條 水污染物排放現狀 2

 

第四條 水污染主要原因 3

 

第五條 流域水環境壓力 4

 

第二章 指導思想與原則 5

 

第六條 指導思想 5

 

第七條 規劃原則 5

 

第八條 規劃時段 6

 

第三章 規劃目標 6

 

第九條 總體目標 6

 

第十條 水質指標 6

 

第十一條 污染控制指標 7

 

第四章 規劃任務 7

 

第十二條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讓人民喝上干凈的水. 7

 

第十三條 強化工業污染防治,杜絕重大污染事故 9

 

第十四條 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控制城市污染 10

 


 

第十五條 強化分區保護戰略,防治區域污染 11

 

第十六條 規劃項目與投資估算 12

 

第五章 保障措施 13

 

第十七條 加強統一領導,落實目標責任 13

 

第十八條 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嚴格環保執法監督 14

 

第十九條 多方籌集資金,落實規劃項目 15

 

第二十條 鼓勵公眾參與,保護環境權益 16

 

第二十一條 加強科學研究,提供決策支持 17

 

第二十二條 實施規劃評估,明確獎懲措施 17

 

 

 

 

第一章 水環境狀況   

第一條 社會經濟狀況 松花江流域涉及黑龍江、吉林兩省大部分地區和內蒙古自治 區東部地區,共 25 個地(市、州、盟)105 個縣(旗、區、市), 流域總面積 55.68 萬平方公里。2005 年全流域人口約 6200 萬,城 鎮化率已達到 50%。流域內 GDP 約 0.7 萬億,人均 GDP 低于全國 平均水平。 

第二條 水環境質量狀況 總體上看,松花江流域水質污染已經比較嚴重,主要污染特 征呈有機型污染,受冰封影響明顯,枯水期水質較差。2005 年全 流域干、支流主要水質評價斷面中,年均值為 V 類或劣 V 類斷面 占 34%,冰封期占 45%。水污染嚴重區域集中在城市河段,主要 污染指標為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石油類和生化需氧量。 2005 年,流域內斯力很(蒙-吉)、大山(吉-黑)、泔水缸(吉 -黑)、同江(黑-俄)等國控斷面,各水期水質不能穩定達標, 尤其是枯水期水質較差。“十五”期間,松花江干流水質總體呈污 染加重的趨勢,高錳酸鹽指數和氨氮是主要的污染指標,例行環 境監測中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未檢出。 2005 年,流域內水質較差的支流主要有呼蘭河、安邦河、訥 莫爾河、輝發河、飲馬河、伊通河、阿什河、倭肯河、牡丹江敦 化段和柴河鐵路橋段等,水質基本全年劣 V 類,對松花江干流水質影響較大。 流域內 48 個主要飲用水水源地服務人口約 1390 萬,其中 32 個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供水量約占供水總量的 90%,16 個地下水飲 用水源地供水量約占 10%。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中 17 個為湖庫型水 源地,15 個為河流型水源地。近年來,黑龍江哈爾濱市四方臺水 源地(松花江干流)、吉林梅河口市海龍水庫、內蒙古興安盟綽爾 河等飲用水水源地不同程度地出現水質問題,威脅到飲用水安全。 囿于條件限制,“十五”期間,未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有毒污染指標 的監測。 

第三條 水污染物排放現狀 “十五”期間,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2005 年,全流域廢水排放量為 19.8 億噸,COD 排放量 78.4 萬噸, COD 排放強度居全國七大流域之首。 全流域 25 個市(地、州、盟)中,年廢水排放量超過 1.0 億 噸的哈爾濱市、吉林市、長春市、牡丹江市、齊齊哈爾市、大慶 市和佳木斯市等 7 個城市,COD 排放量約占流域排污總量的 68%, 是流域污染控制的重點區域。造紙、石油開采及礦業、化工、食 品、石油加工、醫藥、機械等行業的 COD 排放量超過全流域工業 COD 排放總量的 90%,是排污總量削減的重點行業。 初步調查,松花江沿岸排放汞、鎘、六價鉻等重金屬和難降 解有機污染物的企業有 157 家,根據 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初步分 析,排放汞、鎘、鉛、六價鉻、砷、揮發酚、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共 60 噸/年,排放石油類 351 噸/年,主要集中在石化、冶金、 皮革、電鍍等行業。 

第四條 水污染主要原因 

一是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對環境保護帶來不利的影響。東 北地區是老工業基地,松花江流域長期以來形成了以重化工為主 的工業結構,煤炭、石油等資源開發強度大,利用效率較低,污 染排放強度高。 

二是工業污染源治理水平低。工業廢水排放量約占流域內廢 水總量的 40%,并且呈不斷增長的趨勢。石油化工、制藥、食品 釀造、冶金、造紙等行業是區域內的主導產業,也是污染嚴重的 行業,這些行業里多是有幾十年歷史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設備陳 舊,工藝落后,原材料及水資源利用率低,污染治理設施欠帳多, 歷史包袱沉重,不僅難以實現穩定的達標排放,而且污染應急設 施缺乏,容易發生水污染事故。2005 年 11 月發生的松花江重大環 境污染事件再次表明,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和強化環境監督管理仍 將是今后一段時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務。 

三是城市污水處理率低。流域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 截至 2004 年底,只建成城市污水處理廠 14 座,處理能力 156.9 萬噸/日,實際處理量 69.9 萬噸/日,全流域城市污水處理率不到 15%,哈爾濱、長春、大慶、牡丹江等大部分人口 50 萬以上的大 城市污水處理率不到 40%。大量未經處理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河 流,成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重要來源。
四是農業面源污染影響較大。流域中下游是國家商品糧基地, 共有耕地面積 5839 萬畝,化肥年施用量約 203.8 萬噸,平均化肥 施用量為 34.9 公斤/畝,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8.5 公斤/畝)和世 界平均水平(6.3 公斤/畝)。農田退水匯入河流,加劇了流域水污 染。 五是環境監測和環保執法監管能力不足。松花江流域環境監 測、預警、應急處置和環境執法能力薄弱,有些地區有法不依, 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違法處罰力度不夠。 

第五條 流域水環境壓力 

一是流域經濟快速增長,水環境壓力將越來越大。根據流域 內三省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2010 年松花江流域 GDP 將比 2005 年增加 80%以上,若不能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控制新增 污染項目,全流域廢水排放量將增加約 35%,COD 排放量將增加 約 25%,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勢非常嚴峻。

 二是老工業企業污染治理任務相當艱巨。近年來國家振興東 北老工業基地的政策給松花江流域大中型國有企業發展帶來了機 遇,但部分企業“十一五”期間仍然面臨著突出的體制性、結構 性矛盾,短期內難以完全擺脫困境,依靠自身能力很難償還歷史 形成的水污染治理欠帳。 三是松花江干流航電樞紐工程建設將對水污染治理帶來不利 影響。哈爾濱大頂子山航電樞紐工程于 2007 年蓄水發電,“十 一五”期間松花江干流還有多個航電樞紐工程可能會陸續開工。這些工程將降低松花江流域的自凈能力,增加水污染治理的難度。 總之,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正處在償還歷史舊賬難、防治新污 染壓力大的關鍵階段,全面解決水環境問題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十一五”期間是治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關鍵時期,任務尤其 艱巨。

 第二章 指導思想與原則  

第六條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 強環境保護的決定》,認真吸取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教訓,集中解決 松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問題,優先保證飲用水安全和中俄界河 水質。

 第七條 規劃原則 治理污染,消除隱患。本規劃的任務是集中力量盡快解決松 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問題,消除污染隱患,削減排污總量。為 此,重點安排一批工業污染源治理和城市污水處理項目,其他如 飲用水水源建設與保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城市水環境治理、 城鎮垃圾處理等相關項目,按有關規劃安排實施,不再納入本規 劃。 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治理大中城市飲 用水水源地污染。根據流域內人口聚集相對集中的特點,重點治 理哈爾濱、長春、吉林、齊齊哈爾、大慶、佳木斯、牡丹江七大城市的水污染。 綜合治理,防治結合。既要結合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政 策加快治理現有污染,努力多還歷史欠帳;又要結合流域產業結 構調整嚴格控制新污染,堅決不欠新賬;既要重視污染源治理, 又要正確處理水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的關系;既要重視工程措施 削減排污總量,又要加強環境監管鞏固治污成果。 地方為主,國家支持。地方政府對轄區內水環境質量負責, 是水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落實規劃到省、任務到省、目標到 省、資金到省、責任到省的“五到省”責任制。國家將松花江流 域納入流域治理的重點,在資金和政策上給予支持。 

第八條 規劃時段 規劃基準年為 2005 年,中期評估年為 2008 年,規劃目標年 為 2010 年。 

第三章 規劃目標  第九條 總體目標 到 2010 年的階段目標是:大中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得到 治理和保護,完成重點城市污水處理和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任 務,重點污染隱患得到有效治理和監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 到有效控制,大中城市污染嚴重水域水質有所改善,流域水環境 監管及水污染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顯著增強。 

第十條 水質指標 

到 2010 年:松花湖等 48 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 III 類; 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干流水質基本達到 III 類; 松花江入黑龍江水質達到 III 類; 哈爾濱、長春、吉林、齊齊哈爾等 4 市的城市水域基本消滅 劣 V 類水體,大慶、佳木斯、牡丹江等 3 市的城市水域基本消除 黑臭; 流域監測斷面重金屬等有毒污染物水質指標達到 II 類。 

第十一條 污染控制指標 

到 2010 年,全流域 COD 排放量控制在 68.5 萬噸,比 2005 年削減 12.6%;重金屬等有毒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新增城市 污水處理規模 308 萬噸/日,大中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 70%。其 中: 黑龍江省 COD 排放量控制在 41.9 萬噸,比 2005 年削減 11.8%;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規模 180.5 萬噸/日。 吉林省 COD 排放量控制在 22.5 萬噸,比 2005 年削減 14.4%; 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規模 123.5 萬噸/日。 內蒙古自治區 COD 排放量控制在 4.1 萬噸,比 2005 年削減 10.9%;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規模 4 萬噸/日。

 第四章 規劃任務  

第十二條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讓人民喝上干凈的 水 

1、嚴格劃定飲用水源地保護區。2006 年,開展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普查,依法劃定各水源地保護區范圍。松花湖、尼爾基水庫、新立城水庫、石頭口門水庫、海龍水庫、鏡泊湖等湖庫 型飲用水水源地要分別確定一級、二級保護區邊界,并設置明確 的界限標志;松花江干流上的河流型飲用水水源地要設置飲用水 源河段界標;佳木斯等城市地下水水源地要明確劃定保護區邊界, 保護區內設置明顯的公告標志。同時,要逐步開展村鎮集中式飲 用水水源保護地劃定工作,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監 管。供水量 1 萬噸/日以上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方案要報省 級政府批準實施。 

2、健全飲用水水源水環境監控制度,定期發布飲用水水源地 水質監測信息。在加強常規水環境監測的基礎上,集中式飲用水 水源地每年必須開展一次水質全指標監測分析,并及時公布水源 地水質狀況,確保社會及時得到飲用水水源質量信息,促進公眾 參與并接受公眾監督。 

3、制定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實施方案。嚴格依法執行排污 口關停、垃圾清理、水產與畜禽養殖控制等各項環境管理措施, 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 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抓緊治理威脅哈爾濱市、 佳木斯市飲用水水源地的垃圾填埋場。盡快制定松花湖、尼爾基 水庫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方案,加強松花湖等水源地的船舶污 染控制。 

4、建立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對威脅飲用水水源地
 安全的重點污染源要逐一建立應急預案,建立飲用水水源的污染 來源預警、水質安全應急處理和水廠應急處理三位一體的飲用水 水源應急保障體系。哈爾濱、長春、吉林、齊齊哈爾、大慶、佳 木斯、牡丹江等 7 個城市要率先建立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 案。 

第十三條 強化工業污染防治,杜絕重大污染事故 

1、限期治理重點工業污染源。列入本規劃的 126 家重點治理 工業企業,“十一五”期間必須完成治理任務,消除污染事故隱患, 完善事故應急設施,大型化工、制藥等類企業必須根據實際情況 在車間、分廠、總廠對廢水實行逐級處理,實現穩定達標和排放 總量控制要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治理。嚴格 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強制淘汰污染嚴重企業和落后工藝、設備與 產品。對未納入本規劃的工業污染源,由各地制定治理計劃,限 期完成。

 2、嚴格環保準入。新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執行環 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從嚴審批新建與擴建產生有毒有害 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切實加強“三同時”驗收,做到增產不增污。 

3、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要按照循環經濟 理念調整經濟發展模式和產業結構。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和工 業用水循環利用,建立節水型工業。對化工、冶金、造紙、釀造、 石油等類企業以及有嚴重污染隱患的其它企業要依法實行強制清 潔生產審核。
4、嚴格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2006 年開展工業 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源臺帳。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依法按流 域總量控制要求發放排污許可證,把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污 染源,實行持證排污。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 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

 5、加強對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監管。對列入本規劃重點監控企 業名單的 219 家重點工業污染源,要增加污染物排放監測和現場 執法檢查頻次,重點監測和檢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應急處置設施 情況。要求企業對各類生產和消防安全事故建立環保處置預案、 建設環保應急處置設施。凡是適于安裝自動監控裝置的,一律安 裝自動監控裝置,實行實時監控、動態管理。嚴格按國家標準征 收排污費。 

第十四條 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控制城市污染 

1、到 2010 年,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 70%,其中哈爾濱市、 長春市污水處理率要達到 80%,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上游的主要 縣城和直接影響界河水質的黑河市、撫遠縣要建成污水處理設施。 

2、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按照“集中處理為主,集中和分散相 結合”的原則優化布局,充分考慮東北地區氣候特點,采用先進 適用的處理工藝與技術,合理確定處理規模。新建的污水處理廠 要達到一級排放標準,排入湖庫等封閉水體的現有污水處理廠, 要增加除磷、脫氮工藝。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與污水再生利用統 籌考慮,地級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要達到 20%以上。

3、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配套工程建設。污水處理系統建設的原 則是“管網優先”,大力推進雨污合流管網系統改造,管網建設應 統籌考慮城市水域的水環境綜合整治,提高城鎮污水收集的能力 和效率,促進改善城市水域的環境質量。高度重視污水處理廠的 污泥處理,現有和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改造要統籌兼顧,配套建 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在長春、哈爾濱兩市建設污泥集中綜合處 理處置工程。 

4、加強污水處理費征收。到 2006 年底,所有城市、建設污 水處理廠的縣(市)必須征收污水處理費,地級以上城市污水處 理費不低于 0.8 元/噸,建設污水處理廠的縣(市)污水處理費不 低于 0.6 元/噸。污水處理費要保證專款專用,凡收費不到位的地 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5、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與運營監管。污水處理設施設 計要合理選擇工藝,嚴格控制規模與投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 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推行特許經營,加快建設進度。“十 一五”期間投產運營的污水處理廠當年實際處理量不得低于設計 能力的 60%,投產三年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不得低于設 計能力的 75%。城市污水處理廠應全部安裝在線監控裝置,實現 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情況的實時、動態監督與管理,嚴禁污水處 理廠超標排放污水。 

第十五條 強化分區保護戰略,防治區域污染 

1、落實國家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空
 間功能布局要求,確定不同地區的發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從區域 布局上統籌協調流域經濟發展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2、沿江發展條件較好的優化或重點開發區域要依據水環境容 量合理確定城鎮規模,優化產業結構,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環境 準入制度,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率先實現總量削減,改 善城市水環境質量。 

3、流域干支流源頭、水源涵養區和集中式水水源地保護區等 禁止開發或限制開發區域要重點做好水源涵養、水土保持、自然 資源保護等工作,實施水源涵養林保育和水土保持相結合的綜合 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在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域發展畜禽養 殖和水產養殖等活動。 

4、農業開發區要大力發展節水農業,治理面源污染。合理控 制化肥施用量,禁用高毒和高殘留農藥,逐步降低農田退水對水 體的污染。推廣生態農業示范區和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基地建設。 加強流域畜禽養殖污染控制,推廣畜禽養殖業糞便綜合利用和處 理技術,開展畜禽漁業養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綜合防治示范。結 合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指導鄉鎮編制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 推進農村社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改水、改廚、改廁,建立生活 垃圾收集處理系統。禁止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城鎮垃圾轉 移到農村。

 第十六條 規劃項目與投資估算 按照有限目標、突出重點、提高效率的原則,確定規劃項目
 共 222 個,投資約 133.66 億元。其中:黑龍江省 116 個項目,投資 77.48 億元;吉林省 86 個項目,投資 50.39 億元;內蒙古自治區 20 個項目,投資 5.79 億元。 1、工業治理項目 126 個,投資約 32.81 億元。其中:黑龍江省 65 個項目,投資 17.94 億元;吉林省 47 個項目,投資 11.77 億元;內蒙古自治區 14 個項目,投資 3.10 億元。項目完成后可增加工業 COD 削減能力約 7 萬噸/年。 2、城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項目 73 個,處理規模 308 萬噸/日,投資約 90.28 億元。其中:黑龍江省 40 個項目,處 理規模 180.5 萬噸/日,投資 54.53 億元;吉林省 30 個項目,處理 規模 123.5 萬噸/日,投資 34.0 億元;內蒙古自治區 3 個項目,處 理規模 4.0 萬噸/日,投資 1.75 億元。項目建成并全部正常運行, 至少可新增 COD 削減能力 10 萬噸/年。 3、重點區域污染防治項目共 23 個,投資約 10.57 億元。其中: 黑龍江省 11 個項目,投資 5.01 億元;吉林省 9 個項目,投資 4.62 億元;內蒙古自治區 3 個項目,投資 0.94 億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加強統一領導,落實目標責任 

1、落實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規劃實施的責任主 體是地方政府。有關省(自治區)政府要把規劃目標與任務分解 落實到市、縣級政府,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并納入地方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政府要實行黨政一把手 親自抓、負總責,必須按期高質量完成規劃任務。規劃任務和指 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建立問 責制,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 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2、加強部門協調。協調本規劃與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流域 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水土保持、生態林建設以及農村環 境綜合治理等相關規劃的關系,確保規劃落實。國務院各部門要 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發揮各方面的優勢和特長,加 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與支持。 3、依法建立排污單位環境責任追究制度。排污單位要認真落 實規劃要求,明確本單位的水環境保護職責。政府明令關停單位 要按時關停,限期治理單位要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實施清潔生產 單位要按同行業高標準嚴格執行,存在污染隱患單位要及時采取 防范措施。對造成環境危害的單位要依法追究責任,依法進行環 境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 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嚴格環保執法監督 

1、加強水質監測能力。對流域內省、市骨干監測站重點配置 一些分析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監測儀器設備,縣級站重點補充必要 的儀器設備,使 80%的縣級以上環境監測機構達到標準化建設水 平。優化松花江流域水環境監測布點,構建由 28 個國控常規監測 斷面(點位)與 10 個水質自動監測站組成的流域水環境監測體系,形成國控、省控、市控斷面(點位)完整的流域監測網絡,實現 流域飲用水水源地和跨省界、市界水環境質量的全面監控和同步 監測。 

2、提升執法監察能力,強化水污染應急和污染源監控能力。 對流域內省級、市級、縣級環境監察隊伍補充交通、取證、通訊、 快速反應等必要的執法裝備,使流域內省、市級監察機構達到標 準化建設水平,80%的縣級環境監察機構達到標準化建設水平。流 域內重點工業污染源和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應統一安裝在線監控裝 置,并按要求與環保等部門聯網,做到實時監控,動態管理吉 林、黑龍江建立省級水污染應急指揮中心并配備水環境突發事故 應急監測車及儀器設備,石化企業集中的大慶市、吉林市要進一 步提高應急能力,建設自動化、立體化的應急監測體系,初步建 成松花江流域國家、省、市三級應急指揮系統,提高應急指揮的 綜合反應能力。 

3、建立中俄聯合監測制度和定期會晤機制。根據聯合監測要 求,配備必要的裝備,落實運行經費。 能力建設項目將納入國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規劃并優先實 施,從中央預算內基建資金或國債資金中給予一定支持。 

第十九條 多方籌集資金,落實規劃項目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為主、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政府、企 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拓寬融資渠道,以中央預算內基本建 設資金(國債)、地方政府資金、以及企業自籌資本金等為基礎,積極爭取和吸收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 優惠貸款、商業銀行貸款和社會資金,真正落實規劃項目建設資 金。 各級政府要盡快出臺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并作為污水處理工 程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要加強水污染治理項目的前期工作,將 其納入本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安排項目資金。研究提出污染處 理設施建設運行的優惠政策。國家對松花江流域工業污染治理、 城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包括污泥綜合處理處置工 程)、重點區域污染防治項目給予適當支持。重點治理企業要積極 籌集治理資金。企業改制過程中要明確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鼓 勵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或運營。 

第二十條 鼓勵公眾參與,保護環境權益 

建立環境信息共享與公開制度。環保、水利、城建等部門協 作,實現水源地、污染源、流域水文資料等有關水環境信息的共 享,并由各級政府及時發布信息,讓公眾了解流域與區域環境質 量。 加強環境宣傳與教育,提高群眾保護松花江的意識和自覺性, 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推動規劃任務的實施。各級政府通過設置熱 線電話、公眾信箱、開展社會調查或環境信訪等途徑獲得各類公 眾反饋信息,及時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公民、法人或 其他組織受到水污染威脅或損害時,可通過民事訴訟提出污染補 償等要求,使合法的環境權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一條 加強科學研究,提供決策支持 

加強松花江流域社會經濟發展與水環境保護綜合研究,為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提供決策支持。依靠科技防控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件,實現污染防控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 研究松花江流域農業面源的水污染影響及控制措施,選擇代表性區域進行試點示范。研究區域循環經濟、主要污染行業清潔生產的技術支撐體系。深入研究流域水環境容量,研究建立水污染物總量分配技術與管理體系,為排污許可證管理提供技術支持。開展流域上下游之間生態補償機制的研究,深入論證和評價松花江干流航電樞紐工程對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保護帶來的影響。 加強吉林石化公司引發的水污染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對環境事故造成的不利環境影響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復,利用綜合治理手段,消除水污染事件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實施規劃評估,明確獎懲措施 

建立規劃的年度評估制度。自 2006 年起,每年對松花江流域 水污染治理項目進展、水質情況、排污總量情況等進行調度分析 和年度評估。對配套資金不到位或收費政策不到位的地方,暫停 規劃內其它項目審批、暫停撥付中央補助資金。 2008 年開展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評估內容包括規劃目標的 可達性、規劃任務的合理性以及規劃實施情況等。重點分析治理 項目進展與水質變化趨勢,根據需要提出規劃調整方案。 2010 年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期終評估與考核。對未能完成規劃任務、未達到規劃目標的地區,追究行政首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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